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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幼儿园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食品检测报告去哪里检验?
  2. 如何查询到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3. 食品经营者用没有健康证明的人拒不改正的怎么处罚?

食品检测报告去哪里检验

找你们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或者食药监,具体的看你所在地,因为前几年工商跟质检有的合并了,有的还没合并。

可以找第三方食品检测中心,也是看你当地所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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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最后拿着你的样品去检测项目

质监和食药监价格比较贵,三方的比较便宜,看你自己选择吧。

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被依法确定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机构做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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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五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之外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如何查询到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可以到经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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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者用没有健康证明的人拒不改正的怎么处罚?

  近期,巡查监管人员在对食品经营者检查时,发现部分食品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因此,上述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明显违法,但在如何处理上,巡查人员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没办法处理,原因是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但查找现有的工商法律法规,找不到相应的罚则,因此,只能***取规劝的方式劝导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第6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等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食品经营户按性质分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企业,一类为个体工商户。对企业而言,食品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较为常见,而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经营户而言,由于受成本所限,往往以一店一业主的方式存在,经营者一般不聘用从业人员而是直接从事食品经营,而且这类经营模式非常普遍。因此,加强对这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监管就犹为重要。食品经营人员有无健康证明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操作切口。虽然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是食品经营者本人,但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明确规定,而且从立法的本义来讲,《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是为了杜绝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从而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未聘用人员而自己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本身也是食品从业人员,更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对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2条直接予以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