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食品检验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检测报告一般不会有有效期的,因为有些参数是存在变化性的,比如菌落总数,霉菌,气味,挥发性有机物等,这个由于生产,存储,运输等条件的变化会发生改变,无法保证数据的稳定性,也就无从规定有效期了。而有些稳定参数通常长期有效,随着产品自身的消耗,过期,报废等这些参数的有效期已经变的没有意义了。
当然检测实验室自身有一个资质认定的有效期,报告加盖了资质认定的章(如CNAS、CMA)才有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如果过了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那么报告就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了,这个有效期就要去CNAS/CMA***去查询该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有效期了。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或者超过产品保质期6个月。
食品卫生检验报告,是指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被依法确定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机构,经过对食品卫生进行检验而出具的对检验对象如卫生状况进行评价的书面报告。
工厂自己的检验报告是代表你抽样的那个批次的食品质量水平,没有有效期一说。带*号的质量指标委托检验一年2次,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必须每批检验。各类食品的 QS审查细则都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方食品检验报告只对来样这个食品负责,检报告是没有有效期的。
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它不像散装食品那样让人容易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等,无法让人直观地辨别这种食品,并感受到食品的质量好坏。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说明该食品有关情况的标签,以保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来讲,就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如实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不管是原来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都有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该法律条文的释义如下:第一,禁止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二,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该说,法律并没有对过期原料是否能用于加工食品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对释义的理解如下:一、超过保质期而且已经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且企业没有经过严格的重新检测评估即投入生产的,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保质期、但经过检测各项指标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允许用于加工食品.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绝对不可以经营的(销售,包括出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检验报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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