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矿产诉讼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矿产诉讼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因承诺捐款1100万未兑现,中国矿业大学将自己学生***,目前其已成被执行人,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句话没毛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母校中国矿业大学依照民法典,将吴幽告上法庭是非常正确的,而徐州市铜山区人民***2023年1月,将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成为了“老赖”。也是吴幽咎由自取。
不想捐赠就别逞能,莫要为自己身上贴金。你本来就不是正规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吹牛逼是要完税的。
对这样言而无信之人,法律责任就是有效遏制诈捐。他事实上在中国矿业大学没有毕业,是一个耍嘴皮子的相声特长生入学,并且就读期间就已经辍学从商,23岁时拜师薛蛮子联手做投资。
吴幽时隔4年,于29岁与中国矿业大学协议捐款1100万元,当时得到了中国矿业大学一系列的荣誉头衔和媒体广泛报道。
第一,慈善公益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或者诺成合同,就是你承诺了就算合同成立了。本来这个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像这种带公益道德性质的是不可以撤销的。
这种合同是为了防止借助于慈善公益的旗号去做商业宣传。因为慈善公益有利于自己和企业形象的,并且它不仅仅只是口碑上的说说而已,还要具体落实真金白银上的。法律规定当承诺捐赠人出现了财务危机,且危机比较严重时,是可以反悔的,这也是符合人情的一个例外规定。
也不知道吴幽他到底出于何种原因去反悔的,看报道吴幽是一个风险投资基金的实控人,打理着几十个亿的资金,那1100万的捐赠承诺,从身份和实际控制的企业实力来看,是可以的。
历来我们文化传承有句警语:为人处事定耍言必信,信必果。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讲诚信是做人根本!而捐赠是一种善举,既承诺,就应尽法律上兑现的义务,而不能做为沽名钓誉的手段。矿业学院将未兑现承诺的学生******,此事可以理解。但美中不足的是否应对学生未能兑现承诺的原因作调查了解,是因事业,经营失败而致资不抵债,还是有能力兑现而故意开出“空头支票”来沽名钓誉后作罢。校方是否与其交涉过,他做何解释?态度如何?是属前者情况,还是后者?若属前者,能否网开一面,给予“生路”,给予“缓期”。若属后者,则坚决依法予以追责。
从法律角度看,我觉得这间大学将***这名学生最终还是不会成立的,口讲无凭,学生很容易就可以脱罪的,最简單的辨驳:当天因病吃了药,觉得脑袋有点稀里糊涂,也不知道何解答应了这一笔捐款?哈!不写太多了,说多错多,口头上的承諾,包括签了名也没有,因为那笔不是欠款。
捐赠是一种自发行为,不是义务,并不违背法律条款。沒有哪条法律规定捐赠必须兑现。
但既然是承诺,就该付诸行动。因为捐赠本身是非常严肃的道德范畴,况且欲捐赠者又是从本校培养出来的学者,怎会与母校开这种被后来者耻笑之事?
从此事也提醒贵校,培养人才德字先行,不会再次出现类似不信守承诺的学生。
贵校不应把他告到法庭,言外之意也是教育的败笔。不能说教育是万能的,但只教不育万万不可。
从另一个角度也为从教工作者敲响了警钟,片面地追求教学质量,势必忽视学生德行的培养,综合频道在周日倡导的榜样力量引领我们的教育要向成才先育德出发,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信守承诺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切不可无视厚德载物的古训!
人首先是恶性的动物,捐款的人也是为了面子吹牛逼,被捐款的人理所当然的要钱,想不明白为什么要捐款,还有人去捐款,你没有钱被债主逼的时候,人家只能说你没有用,瞧不起,丢家人的脸,从来没有想到给你捐款救济你,国外给学校捐款那人家学校都是为了成就学生,中国学校都是为了卖文凭仅此而已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矿产诉讼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矿产诉讼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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