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执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食品安全执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法定职权。必须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律法规授予的各项职权,应向社会进行公开;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职权”活动一律停止。
2、公开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件号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名单以及管理职责范围等应予以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名),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3、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对实施监管执法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予以公开。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开行政执法程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执法的基本过程,并在醒目的位置公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告知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5、公开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窗口权限、办理情况等应及时公开。在许可期限内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做出规定。《条例》规定,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经营凭食品生产经营核准证入网经营,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而通过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此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体现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严管与扶持相结合的精神。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条例》对“三小”单独设定了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对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比照一般生产经营者,适当降低了处罚。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条例》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细化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有奖举报制度可操作、可执行。
四是增强了公开承诺等相关要求。《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内容;增加了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项目和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要求;增加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条款;增加了关于责任约谈的相关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经2012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104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安全执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执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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