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收购非法矿产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收购非法矿产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非法收购矿产资源属于销赃罪。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界定。原因是一,交易价格基本上都是市场价,二,矿产资源的交易有没有增值税专用***不影响交易行为。三,交易地点多在公开合法场所。四,购买方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售货方保证货物来源合法,并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因此,除了盗采现场交易的比较容易认定为收购赃物,其他的交易地点很难认定。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矿的,擅自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取破坏性的开***方法开***矿产***,造成矿产***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矿许可证擅自***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矿的,擅自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赔偿损失,没收***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收购非法矿产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收购非法矿产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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