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非食品原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非食品原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烹饪原料的种类可以根据烹饪原料的来源分类绝大多数的烹饪原料来源于植物界或动物界、少数来源于非生物界和经发酵形成的,因此可把烹饪原料分为下列四类:1.植物性烹饪原料(1)陆生植物性烹饪原料 主要种类有谷类、杂粮、薯类、豆类、糖类、植物油、蔬菜、果品、茶叶、咖啡、可可等。
(2)水生植物性烹饪原料 主要种类是海产类.如海带、鹿角菜、裙带菜、紫菜、石花菜等。
2.动物性烹饪原料(1)陆生动物性烹饪原料 主要种类有畜类、禽类、蛋类、奶类(2)水生动物性烹饪原料 主要种类有鱼类、虾类、贝类、蟹类、鳖类等。
3.非生物性烹饪原料在烹饪中所使用的非生物性原料主要有水、食盐、盐卤和某些食品添加剂等。
4.发酵烹饪原料有相当部分烹任原料是经发酵加工形成的,如酱、酱油、醋、酒、味精、酸菜、泡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年9月3日发布的《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第“6.1.4条剥皮或褪毛”中规定:禁止用松香拔毛。工业松香已被视为“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此种违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首先制造业是指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这些行业包括:
01 农副食品加工业
02 食品制造业
03 饮料制造业
04 烟草制品业
05 纺织业
0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08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9 家具制造业
人造肉也叫蛋白肉。其实大豆蛋白。把黄豆用炸油机把油压炸出来,豆饼凉凉,然后粉碎机粉成面粉,用水拌湿,再经过喷暴机高温喷暴就可以了。所以可以放心食用,什么添加剂也沒有,健康食品。
人造肉目前分为植物蛋白肉、实验室培育肉。“植物肉”主要利用大豆、豌豆等植物蛋白质,生产类似动物肉品的口感、味道或外观的食品;“实验室培养肉”是从动物体内的肌肉组织进行细胞分离,提取少量干细胞,放在营养液里培育,用糖、氨基酸、油脂、矿物质和多种营养物质“喂养”干细胞,继而生长分化为“人造肉”。在培育的过程中,还可以人工控制加入有益人体健康的成分,使造出来的肉更有利于人体健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非食品原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非食品原料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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