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矿产开采方式变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矿产开***方式变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变更,不需要单独就此事项履行变更换证程序。但变更生产规模仍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个独立方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矿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矿权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矿权转让批复;
5、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主***矿种、改变开***方式的,还需提交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6、矿产***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7、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8、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9、***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准予登记的,***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国家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矿许可证。
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权人应当向原发放***矿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矿许可证: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矿种或者开***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矿权的。
第十七条 省、 设区的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有关县级人民***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矿许可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矿权可以转让。根据《探矿权***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的***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矿权转让他人***矿。扩展资料:根据《探矿权***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矿生产满1年;
(二)***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权使用费、***矿权价款、矿产***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矿产开***方式变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矿产开***方式变更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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