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力欧玩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力欧玩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从商标审查标准判断,一个是“乐高力欧”,一个是“乐高”,是不构成近似的。因为乐高力欧”是四字商标,后面两个字有明显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乐高力欧”可以审核通过进入公示期。
2、从商标影响力,消费者及申请类别:大家都知道“乐高”是主要经营玩具,属于商标第20类,在国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如果“乐高力欧”申请的是20类玩具,那么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甚至不正当竞争,有“傍名牌”的嫌疑,是属于构成近似商标。
3、如果是“玩具”之外的类别,并且“乐高”未认定驰名商标,那么还是有一定的机会下发商标证书的。
综合所述,如申请的是20类玩具,在申请阶段会通过,但在诉讼阶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构成近似商标,诉讼很难通过,如果是其他类别相对容易很多。
以上属于个人判断,如有问题请指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力欧玩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力欧玩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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