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共和食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共和食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包括一下
1、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以下是我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可能影响人体健康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置。
以上只是简要介绍,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食品安全法原文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同时,也请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共和食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共和食品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jsgrand.com/post/67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