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矿产工程文物影响评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矿产工程文物影响评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承包地里挖出乌木,不论价值多少钱,都属于国家所有。包括金银财宝,古董等一切地下埋藏文物也属国家所有。但如果拆除家里的祖屋重建,挖出金银财宝,那属祖先的遗产,没人管。
六八老叟。
按现行法律,最终还是应当归国家所有。
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价值上亿的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还是属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无主物”呢?我更倾向于后者。因为乌木的形成差不多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究竟谁是他的最初的所有权人,没有谁能说得清楚。我国法律没有对“无主物”进行规定,也没有物权创设方式“先占”的规定,因此不妨把乌木归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来考虑。
现已失效的原《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这个条款出来后,有民法学家对此提出批评,说“国不与民争富”,应当由先发现的人所有。为此引起了很多争论。
后来的《物权法》回避了这个问题。另避蹊径解决这个问题,它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差不多沿袭了这一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拾得遗失物是怎样的规定呢?《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到第三百一十八条进行了规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乌木,谁能证明几千年前就归自己所有?肯定不能,到时候经过一定的公示程序,无人认领一年后自然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是否给上交人一定的奖励,原《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有规定,现《民法典》无相关规定,今后是否出台配套政策也不得而知。
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及时知道自家承包地有埋藏物,也不要自己投入资金去挖掘。
我不知乌木是什么东西
乌木到底是啥?我没见过,是第一次听说。地里挖出的东西分矿藏,埋藏物或隐藏物。矿藏,我觉得应是矿产资源。《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里讲的矿藏或者矿产***,我觉得应是地表或者地下埋着的金银铜铁等金属,稀土等战略物资,制造***的材料铀,以及煤,石油,天然气等。
乌木是矿藏品,还是埋藏品或者隐藏品?我估计不是埋在地下经过几十万上亿年生成的矿藏品。乌木我估计是一种珍贵稀有的植物,类似于沉香的一种高级木料,比檀香木还要贵重的木料。
所说埋藏品或者隐藏品,就是在特定的历史年代,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为了躲避没收之家产如金银玉石等首饰或古钱币,名人字画,也包括乌木这种珍贵名料,人为的埋起来或者隐藏起来。
埋藏品或者隐藏品的归属不同于矿藏品。从自家承包地里价值一个多亿的鸟木,能不能归承包田的农民所有,也就是谁挖到归谁所有呢?
我回答:是否定的。不归这家农民所有。那归谁所有呢?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挖出乌木的农民怎么办?
1.发现并挖出乌木的农民,不得将乌木眛下占为私有。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叫不当之利。有非法占有之嫌,有吃官司的可能。
2.乌木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只要是土里值钱的,包括文物极现行流转的产物当属国家财产!是你自己土地也不行,即使老宅里地下文物也同样属国家财物!你的土地是国家承包给你的!冤不冤就不要讲了,挖出来交国家能兑换点工钱开支!
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乌木应归个人所有,这不是石油,矿产之类,在国家法律规定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釆。自家承包地挖出的木材应归承包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人不能索取和霸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矿产工程文物影响评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矿产工程文物影响评估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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