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煤矿产运销存方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煤矿产运销存方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销售产品时所产生的运费,不计入产品成本,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新准则下叫销售费用),购入商品时发生的运费计入商品成本。运费计入商品成本,运费与销售货物一起做帐,会计分录:
(1)单位销售货物代垫运费时借:应收账款--甲公司货款借:其他应收款--代垫甲公司运费 xx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贷:现金等 xx(2)收回货款及代垫运费时借:现金等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甲公司运费xx贷:应收账款--甲公司货款
购进煤且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销售煤矿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购进煤且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销售煤矿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88)煤安字第237号文颁发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第24条规定,灭火供水系统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量不小于0.6m3/min”。这个水量折合10L/s。该规范并没有规定消火栓的使用个数,按每个DN50消火栓出水2.5L/s计,约为4个消火栓的水量。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152条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区运输巷与回风巷、***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装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第218条规定: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上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规定
13·6·1条规定:
井下消防洒水水源,***用地面水源、井下水源或同时***用地面和井下两种水源,应经济比较后确定。
13·6·6条规定:
自主开***业务应缴增值税
拥有采矿权证的企业,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业负责矿山开***过程中的全部事项,包括投资矿山设备、人员组织、***材料购进、矿石销售等一系列业务,此类业务有产品矿石产出,应当根据矿石销售额计提销项税,可以抵扣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和符合税法规定的油料、***、水、电等辅料和动力的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开***、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应根据承包工程的具体内容,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务中,纳税人承包的业务不可能根据税收文件的规定明显分开,一项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也包括开***、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据此,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工程承包应视为混合销售合并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工程承包既有营业税劳务又有营业税劳务的情况下,并没有货物产出,只是劳务的销售,所以,并不适用混合销售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煤矿产运销存方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煤矿产运销存方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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