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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对比可能是买的相对好一点,毕竟买的人里面可能也有心地稍微好一点的(稍微),但是人贩子就是个个都是该死的存在,所以人贩子应该来说是比买的严重,但是人贩子又是由于他们要买,所以才做的,所以也说不上谁好谁坏,半斤八两吧。
人贩子是处五到十年,严重的***。而买的大概是三年以下,当然,如果虐待或者其他罪行肯定要加重,但是感觉买卖的都太轻,特别买的,毕竟没人买就不会有人贩子,最好买卖同罪,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此类***发生。
谢邀,个人认为,应当同等处罚。
先看一个类比案例——禁毒。
毒品有什么用处吗?答案是无用之物。只是个致幻的药品而已。毒品从种到用,会经历种植、生产加工、贩运、使用。在我国,全程都是违法的。
同样,人口贩卖。单看是个贩卖问题,实际上也是个全程利益链的问题。咱们倒过来看,买家——贩卖者——拐骗者——受害者,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贩卖只是其中的一环。不破坏整个利益链条,只会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与其花大力气在一个中间环节围堵就不如各个环节都击破。
买家是实际利益的输送者,也是既得利益的获益者。拐骗、贩卖都是依附于买家利益而存在的。换言之,买家才是整个链条的动力源。只有摧毁了动力源,整个链条才会瘫痪、瓦解。否则,就算毁了其中一个环节,凭借强大的利益动力用不了多久还能建一个新的。
指标不治本啊。
当然了,买的理由很复杂。如老而无子、贫而无妻、有妻而不育、有嗣无丁等等。根源处理起来远没有处理中间环节简单。这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有习俗、观念、民生等多领域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禁止一方面给找另一条路走。禁而无路是为逼迫,会有不好的结果的。
其次,从***角度看。买家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拐骗、贩卖,但是他是促成拐卖人口的原动力。属于直接推动、间接参与。实际上已经是直接参与了。既然已经损害了他人的***和利益。那么,就应该等价补偿或等价受惩罚。欠债还钱,***抵命。这才是中国的法学理念。像西方某些做法,在我看来就是扯蛋。有个文雅的名字叫,爱心泛滥圣女病。
看似保障了***,实际上是搞双重标准。重犯轻惩,何以警其心,戒众人?
这里没有谁轻谁重,没有买就没有卖,想想哪些被活生生拆散的家庭,想想那些骨肉分离最绝望的哭声,请问,这些人贩子还有一点点人性吗?他们就根本不是人,甚至连畜牲都不如!
在这个科技进步法制健全的社会里人贩子仍然如此猖狂。使整个社会的大多数家庭都有种***自危的感觉!现在的孩子都成了金丝鸟,被牢牢的关在笼子里,他们没有他们应该享受的快乐童年!
有一次在街上看到两个孩子,是双胞胎,他们开心的在妈妈的前面奔跑着,可是他们两个都有一个小手腕上都扣着一条带子,而带子的另一头也扣在妈妈的手腕上,这样的场景看的人心里酸酸的感觉!那个带子看得出是买的,设计的很好,很方便!
在人贩子和买家做成一个生意时,就会有一家骨肉分离的悲剧重演,甚至于家破人亡的可能!所以卖和买必须同等入罪,对于敢于以身试法买卖人口的罪犯,就坚决不能再给他们做人的机会,再也不能有接触社会的机会!不给罪犯最严厉惩罚就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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