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对外投资矿产资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对外投资矿产资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来自中国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石油、铁、铜、铝、钾盐等大宗矿产的进口量大幅攀升,对外依存度分别为:石油54.8%、铁矿石53.6%、精炼铝52.9%、精炼铜69%、钾盐52.4%。
我国***一向重视矿产***的法律保护。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保护试行条例》。我国现行的法律史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矿产资源法》,该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修订。
此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产***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另外我国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也刘。矿产***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法规。 但也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矿产***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的决定》
自主开***业务应缴增值税
拥有采矿权证的企业,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业负责矿山开***过程中的全部事项,包括投资矿山设备、人员组织、***材料购进、矿石销售等一系列业务,此类业务有产品矿石产出,应当根据矿石销售额计提销项税,可以抵扣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和符合税法规定的油料、***、水、电等辅料和动力的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矿产***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开***、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应根据承包工程的具体内容,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务中,纳税人承包的业务不可能根据税收文件的规定明显分开,一项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也包括开***、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据此,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工程承包应视为混合销售合并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工程承包既有营业税劳务又有营业税劳务的情况下,并没有货物产出,只是劳务的销售,所以,并不适用混合销售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对外投资矿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对外投资矿产***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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