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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工资:产***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第8条 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权利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产期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产前休***15天,产***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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