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药品管理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食品药品管理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我国,宪法和基础性法律(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等)由全国人大制订,除上述之外的法律一般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和颁布。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其实施条例是由***院制订的行政法规,而从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一些由国家食药总局制订的管理办法则属于部门规章。
没有,食品药品监督所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所属事业单位。只有行政处罚建议权,而无处理权,行政执法权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相关产品及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组织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测、***样;
3.组织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4.负责对食品中毒事故等突发***进行调查取证、***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处理意见;
6.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8.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茶叶属于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对“食品”的定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茶叶品质可用感官审评的方法去鉴别。就是通过人的视觉、感觉和味觉器官,抓住茶叶固有的本质特征,用眼看、鼻闻、手摸、口尝的方法,最后综合判断出茶叶品质。
葯品不是食品药品一般需医生开方取药有针对性是治疗病痛的,服用也应按医嘱或说明,千万不可乱用:过量用。而食品就完全不同是用来充饥l的,而保健食品只能起保健作用是不治病的。所以药品和保健食品l的根本区别就是药品需按方取药治病救人,而保健食品不需处方,不治病只能起保健作用!
这次机构改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乡镇的食药所是要撤销,不光是食药所撤销,以前乡镇的“七所八站”都要撤销,成立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或者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把以前七所八站的职能都囊括了。对于食药所的事业编制怎么改革,各地市、各乡镇的政策都不一样,但总的来说,有三种改革方向:分流、参公或者下岗,你没看错,虽然你是带编制的,但是也有可能下岗。
对于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三家单位合并成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是到乡镇这一级别,是没有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以今年山东省聊城市出台的《临清市烟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萃县古云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例,这两个镇都成立了政务服务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把食药所的行政职能划给了政务服务局,把食药所的执法职能划给了综合行政执法局,至于事业编人员怎么安排,下面我具体说下。
1. 分流。上述烟店镇和古云镇把以前的“七所八站”撤销以后,还成立了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财经经济服务中心等6个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以前食药所的事业编人员就分流到新成立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了,还是财政全供事业编,身份没变,工资待遇也没变,只是换一下工作岗位。
2. 参公。上述两个镇成立的有综合行政执法局,把工商、质检、食药、国土、环保、文化、农业等部门的执法职能全部纳进来了,除了派出所、司法所,其他所有执法职能全归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以,如果你所在的岗位职能是食药所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能的话,你很可能被分到综合行政执法局下面的执法支队,有些乡镇执法支队是参公的,你自然而然从财政全供事业编变为了参公编,但是有些乡镇是你想变为参公需要参加相关考试的,只有考试通过了才能拿到执法证。
3. 下岗。一般情况下只要你带编制,是不会让你下岗的,但是也有例外,我前几天了解到,河南某些乡镇这次机构改革动静比较大,有一个乡镇机构改革后,梳理了一下,超编了40多人,就算除去50岁以上提前退休的人员,也超编30多人,最后实在没办法,领导让60多名在编事业人员统一参加考试,刷下去一半人,只要30人,也就是说你就是带编制,如果你考试没过关,你照样下岗。不过如果你下岗的话,可能会一次性给一些经济补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药品管理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药品管理法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jsgrand.com/post/86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