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六点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应当立即***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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