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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